案情回放
张某因进食有异物感,伴胸骨后疼痛,于2001年8月在某市一家医院做胃镜检查及病理检验,被诊断为食道癌。同年8月31日,张某来到一所较大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手术前的常规检查,证明原告张某没有手术治疗的禁忌症。但是,该医院却在没有对张某所患病症是否确属食道癌进行必要的手术前检查,未复查食道镜检、未做术前活体组织病理,未再做上消化道钡餐造影等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某实施了全麻下的剖胸探查手术。胸腔被了开以后,经过详细寻找,未发现食道、纵膈等部位有肿癌,只好关闭胸腔缝合后送回病房。
此后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反复检查,结果均为慢性食道炎症并炎性上皮增生,始终未见肿瘤。盲目的开胸手术使患者蒙受了严重损失,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某虽然在前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食道癌,但到被告医院治疗时,被告在没有对张某进行确诊的情况下即进行手术,违反了卫生部关于“手术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考虑到手术是在原告宋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原告宋某的亲属在知道有可能误诊的情况下,仍在同意手术治疗单上专门加上“手术后万一和术前诊断不符合,家人不埋怨”的字句,因此原告张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4423.95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焦点所在
本案属于手术前准备不足。没有进行彻底的检查,根据前面医院做出的检查结果盲目开刀造成患者损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手术前的医疗过失在临床治愈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过失,常见的手术前过失包括: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充分,没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手术医师心中无数,采取“打开看”的轻率态度,盲目开刀手术,因而造成医疗过失;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合要求,备皮不按无菌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区的皮肤原有皮肤感染病灶,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处理,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等;3.手术前未充分考虑手术的难度,未做输血准备工作,未查患者血型,待手术中发生变化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血库中找不到同型血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4.手术前未核对病情,体位摆错,开错刀,更有甚者不同患者交叉了手术;手术前未给患者用常规应用的肌肉松弛剂、镇静剂等药物,造成手术中因肌肉紧张而操作困难.麻醉失败等;5.手术台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等等。这些手术前的过失违反了有关医疗手术的操作规则,给患者造成身心的损害,作为责任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过失,不仅存在于诊疗的过程当中,如果在诊疗之前欠缺必要的检查,或者手术之前准备条件不充分,都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也构成了医务人员的过失。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维权的过程中需要从诊疗进行过程的关键阶段是否出现违反规则的行为,特别是患者往往注意到出现差错后医务人员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而忽视了在手术、医治之前医务人员是否已经给予足够的注意,履行必要的义务。
(实习编辑:黄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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